{{ $t('FEZ002') }} 總務處|
說明:
一、以縣款核定補助者,於活動辦理後經費核撥結報為原則;例外可參「中央各機關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之撥款原則」第二點規定按補助計畫金額級距辦理,於經費執行結果如有賸餘,其賸餘應按補助比率一併繳回。
二、倘補助經費來源為中央補助款,須依中央核定補助計畫規定專款專用、覈實辦理。
三、檢附「(機關)接受屏東縣政府補助(委辦)經費結報表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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